龙武主任,贵阳知名工程律师,目前在贵州方筑律师事务所执业。他为人谦虚,认真,办案务实。他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始终坚持诚信正直。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托付,忠于他人”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始终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建设工程发票税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需要包含更多的项目。当然,涉及的税费也更多。那么国家应该如何控制这部分税费呢?税收控制的方法比较普遍。那么,建设工程发票税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让我们详细介绍一下!
一、建设工程发票控税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税源控制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缺乏控制和管理,税源大量流失
在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建筑企业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建筑工程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只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中获取征管信息,并将其作为一种整体收入、成本、费用、税收、资金流向等财务指标难以准确把握具体建设项目的纳税状况,导致大量建设项目缺乏税收管理。同时,即使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申报纳税,也往往只对其劳动收入纳税建筑工程税金,故意隐瞒甲方的材料供应、提前竣工和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公司2006年在某开发园区承接了两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建设项目,该公司仅对商业住宅建设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住房等相对隐蔽的收入未申报纳税。
税源控制深度不足,管理手段粗放,漏税问题严重
由于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专业化程度不高,征管流程有待规范。征收者普遍采取“以票制税”的方式,只注重对建筑业专用发票的开具监督。建设单位经常出现零申报、虚假申报甚至不申报的情况。税务机关即使对建设单位的整体经营情况有了一个大致的把握,也无法准确把握单个项目的价格构成,税收损失或滞后仍十分严重。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一些建设单位往往选择用材料、车辆、房产所有权来抵扣部分工程价款。对于这部分抵扣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及相应账户,形成资金。书外流通。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调查中发现,去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被逃走了。
部门合作机制缺失,管理手段薄弱,税收政策落实难
在建设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提前参与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等相关条件,限制了税务机关的作用最大化。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后续的询问、观察和检查,才能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因此,税务机关难免要等到建设完成后才会对管理滞后问题进行调查,造成被动工作和严重的税收损失。发生了。
二、建设工程发票控制税收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企业组织结构复杂,挂靠、分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建筑企业变相出借或出借施工资质,工程项目分层分包、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并不少见。一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较低的小企业,采取分包、分包、命名管理方式挂靠或借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及所属施工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就放人了,税务机关很难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一家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30个工程办公室。该公司松散地管理着 17 个附属工程办公室。公司仅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接项目时收取管理费,无法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公司下属工程处对外转移中发现,17个下属工程处2006年隐瞒收入4500万元以上,偷税款200万元以上。
建筑行业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桩基础、土建、水电供暖、室内外装饰、装饰照明、消防、楼梯等诸多环节。单个项目跨年运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项目持续数年甚至更长。工程款未及时结算,进境税款少报迟报现象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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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设项目分布分散,流动性大,施工场地相对隐蔽,现场作业频繁,施工企业往往会趁机隐瞒一些相对隐蔽的经营活动。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建筑企业的经营动态。税务机关往往厌倦了事后追讨,却屡屡发生逃税问题。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水利部门承包的河道疏浚工程。为降低工程造价,水利部门允许建设公司用河砂销售收入支付部分工程造价。由于该项目为野外作业,核算方法复杂,税务机关无法提前干预,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项目收入。
企业税收意识淡薄,税法合规性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大部分是由于垫款和建设资金回笼缓慢导致流动性不足,导致企业无法纳税或无法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建设单位监管不力,工程竣工后不久便离开当地,部分工程款发往国外,造成所欠税款难以追回,甚至造成死债。
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税控不力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与协调,无法及时沟通建设情况,给税务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地方税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空白。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建筑业的一大特色。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均参与并进行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格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过程。投标。地税部门不参与竞标,无法从源头掌握单个项目的建设计划建筑工程税金,纳税申报单不要求纳税人单独申报,税务机关难以行使有效控制纳税人建设项目的源头。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收款关系,未对建设单位取得的发票进行核对的;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无法及时掌握已竣工项目的最终成本,因此无法确定最终应纳税额。黄金。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票税控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管理范围的狭窄也给日常事务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当然,这些问题是存在的。而出现的原因也是行业内的一些原因。无论是原因还是目前的市场情况,都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在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时,通常会有很多争议或矛盾。有时不方便调和。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下期为您简单解答。
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一、和解。
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双方就工程造价争议部分通过协商进行沟通,相互理解,达成共识。这样可以化解纠纷,防止损失,促进双方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不大、争议当事人对争议了解较少、当事人愿意做出让步的争议。
二、。
这是解决纠纷的好方法。争议方在成本管理部门的协调下,适用涉及成本争议的定额、工程数量的计算规则、材料价格的调整、费率标准、工程成本文件的及时性等。理清成本纠纷问题,由成本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争议双方的成本纠纷。使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大多源于争议方对定价依据和相关成本政策的了解不够,信任成本管理部门专业知识的权威,或者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
三、。
这是针对争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发生后,争议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或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
这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争议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后,可以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程序通过调查、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限制。建筑合同纠纷一般由房地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这意味着争议只能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以上四种和解协调方式,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结,能够更加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仲裁和诉讼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方式。但是,与和解和协调相比,仲裁费和诉讼费必须交纳一定的时间。
以上为您介绍了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方法有哪些。法律永远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和后盾。遇到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是第一个调整的方式,但最好有律师在场解决。如果失败,请使用法律手段。律师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在仲裁和诉讼中,您将面临许多法律问题。如果你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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